通政办发〔2014〕9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 市总工会 2014年7月)
为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生活的通知》(通政发〔2010〕90号),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联动机制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以及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二)启动条件。全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或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三)启动权限。以南通市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四)补贴标准。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以及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城市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见角进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农村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1/12(见角进元)。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及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见角进元)。
(五)补贴发放。价格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按照国家要求,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六)资金来源。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应当专款专用。
二、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价格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三)民政、人社、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好相关补贴对象的核定和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
(四)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健全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紧迫性,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时限,狠抓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后3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地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内容和相关工作,同时注意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力度和效果,为联动机制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