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发〔2002〕129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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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12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全文废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为切实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女职工卫生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卫生费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增加的经费仍在行政事业费或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二、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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