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领导职务(含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宣誓仪式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五、其他要求
(一)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三)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制服。
(四)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五)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六)组织宣誓仪式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七)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
(八)县(市)区及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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