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浏览量:268 时间:2018-07-02 04:24:4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4月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2007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