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8〕4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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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








藏政发〔2018〕41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和取消,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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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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