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18〕109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317 时间:2018-10-16 00:40:47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辐射函〔2018〕1090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湖南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湘环函〔2018〕2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相关要求,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自主选择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或相关省(区、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二、你厅应继续做好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的免费收贮工作,保障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