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监中心〔201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07 23:22:14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改价监中心〔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物价局(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监测机构:

为做好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5〕3365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细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史 洁(电话:010-68033872   传真:010-68015084)




附件: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2016年5月12日








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为准确掌握市场就业与收入情况,做好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制定本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一、监测工作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在当地的组织实施,省级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监测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各省发展改革委就业系统会同价格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定点单位的落实、调整、更换及有关协调工作。监测定点单位负责信息数据采集报送具体工作。

二、监测定点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发改办就业〔2015〕3365号文件要求,在当地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等四类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较大的经营企业和单位作为监测定点单位。

各地选定的监测定点单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作为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应按文件要求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并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三、监测对象与监测指标

监测对象主要为农业中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养殖行业的雇工;服务业中饭店业、家政业、物业、仓储业、快递业、零售业等行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饭店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餐厅一线服务业、后厨一线厨师、加工切配厨师、酒店客房服务员,家政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家政服务员(老年人护理,老人可自理或半自理)、家政服务员(照看孩子,非婴儿)、家庭小时工、办公场所保洁员,物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小区物业保洁员、小区物业秩序维护员,仓储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仓储的收货员(理拣员)、装卸工,快递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快递员(派送员)、分拣员,零售业的普通一线服务人员为超市的理货员、收银员;建筑业中的钢筋工(木工、瓦工)、壮工(小工、杂工);制造业中的轻工业、机电业中的普通一线操作工,纺织业中的织布工、服装缝纫工(车衣工)。上述劳动力监测工种为指导性规定,各地可针对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应将确定后的工种备注说明。

主要四项监测指标为员工每月平均收入(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扣除各种险金后实发到手的日常平均收入,不计其他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收入。不足一个月或按日结算的应折算成月平均收入)、实际在岗人数(本月20日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的实际在岗人数)、新增人数(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期间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的新增人数)、离职人数(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期间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的离职人数)。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送办法

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频率为月报。监测数据一律采用网上直接填报方式报送,各监测定点单位通过登录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软件平台,于每月20日~25日期间报送本月员工实发的到手收入及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测机构于每月26日~28日完成监测数据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于每月30日前完成汇总整理工作,并实现数据网上共享。

五、责任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就业系统和价格监测机构要充分重视,建立联络员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就业系统负总责,价格监测机构开展具体监测工作,共同开展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测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力市场价格月报工作,联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就业系统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及时准确填报相关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测机构对监测定点单位上报的各项数据要认真审核,不定期实地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条件成熟时,各级物价部门可同本级发展改革委就业系统联合建立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价格指数,对外发布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六、考核评比

为促进全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有序开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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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www.waizi.org.cn/doc/29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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