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2012)【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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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87号








现批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15、3.4.2、3.4.3、3.4.6、7.8.1、7.8.2、9.3.9、9.3.16、9.4.6、9.4.9、10.2.1、10.3.1(3、4)、12.2.28、14.1.1、14.3.3、14.3.9、14.4.2、15.2.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2012)【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可编辑Word版下载】












标准编号:GB50012-2012【附条文说明】

中文标准名称: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英文标准名称:Code for design of class Ⅲ、Ⅳ railway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P65铁路工程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93.100铁路建筑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2-12-01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为统一客货共线Ⅲ、V级铁路设计技术标准,使Ⅲ、IV级铁路设计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IV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新建和改建Ⅲ、IV级铁路的等级,应根据其作用、性质、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和客货运量,按下列规定确定:1、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近期年客货运量小于10Mt且大于或等于5Mt者,应为Ⅲ级铁路。2、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近期年客货运量小于5Mt者,应为IV级铁路。3、近期年货运量大于或等于10Mt服务于地区或企业的铁路,可根据其性质和作用按相应标准设计。Ⅲ、V级铁路应与I、Ⅱ级铁路网接轨,并应形成国家统一的客货共线铁路网。铁路的设计年度应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应为交付运营后第10年,远期应为交付运营后第20年。近、远期运量均应采用预测运量。不易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可逐步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随运输需求变化增减的机车、车辆等运输设备,可按交付运营后第5年的运量进行设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线路
3.1 线路平面与纵断面
3.2 站线平面与纵断面
3.3 车站分布
3.4 铁路与道路交叉

4 轨道
4.1 一般规定
4.2 轨道类型
4.3 钢轨及配件
4.4 轨枕及扣件
4.5 道床
4.6 道岔
4.7 轨道附属设备

5 路基
5.1 一般规定
5.2 路肩高程
5.3 路基面形状和宽度
5.4 路基填料
5.5 基床
5.6 路堤
5.7 路堑
5.8 路基排水
5.9 路基防护及加固
5.10 路基支挡
5.11 特殊路基
5.12 改建与增建第二线路基

6 桥梁和涵洞
6.1 一般规定
6.2 孔径及净空
6.3 结构
6.4 材料
6.5 导治建筑物及防护工程
6.6 养护及安全设施

7 隧道
7.1 一般规定
7.2 洞门与衬砌建筑材料
7.3 洞门与洞口段
7.4 隧道衬砌和明洞
7.5 轨道
7.6 附属构筑物
7.7 防水与排水
7.8 运营通风
7.9 辅助坑道

8 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客运设备
8.3 货运设备

9 电力牵引供电
9.1 一般规定
9.2 牵引供电系统
9.3 牵引变电所
9.4 接触网

10 电力
10.1 一般规定
10.2 变、配电设备
10.3 架空线路
10.4 电缆线路
10.5 防雷及接地

11 机务和车辆设备
11.1 一般规定
11.2 机辆段
11.3 机车、车辆运用设施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2 给水
12.3 排水

13 通信与信息
13.1 一般规定
13.2 通信线路
13.3 传输及接入
13.4 电话交换
13.5 数据通信
13.6 数字调度通信
13.7 无线通信
13.8 应急通信
13.9 信息
13.10 其他

14 信号
14.1 一般规定
14.2 地面固定信号
14.3 车站联锁
14.4 区间闭塞
14.5 驼峰信号
14.6 运输调度指挥
14.7 机车信号及电码化
14.8 信号集中监测
14.9 其他

15 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卫生设备
15.1 房屋建筑
15.2 暖通空调卫生设备

附录A 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

附录B 标准轨距铁路列车和轨道荷载换算土柱高度及分布宽度

附录C 路基工程混凝土与砌体强度等级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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